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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南島講堂(四) 《能源民主與部落自主:台灣原住民族發展再生能源》

108年度:南島講堂(四) 《能源民主與部落自主:台灣原住民族發展再生能源》圖片
108年度:南島講堂(四) 《能源民主與部落自主:台灣原住民族發展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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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南島講堂(四) 《能源民主與部落自主:台灣原住民族發展再生能源》
雖然隔行如隔山,但5/2(四)的南島講堂(四)《能源民主與部落自主:台灣原住民族發展再生能源》的講者林木興先生,卻也讓參與此次活動的聽眾們理解到當代跨領域合作的重要性,以利於透過彼此的溝通、協調、理解,進行政策的擬定、推行以及法規的修訂。

電業法、再生能源的開發與使用,皆是門專業的學科,卻緊扣著當代原住民族部落的生活。林木興、劉美華、周桂田2018的研究發現,電業法在確認原住民族再生能源發展權利的的前提下,部落自主的發展再生能源,是種以原住民族為主體所發展的開發計畫,著重於原住民族實質決策的參與程序,並也強調部落將有機會透過多元、低碳的再生能源發電方法(例:臺東在地的太陽能光電、太平洋的風力、溫泉的地熱、部落周邊的竹子生質能等等),讓供電有機會達到社區化,促成共享能源發展所帶來的效益。

大家可能需要瞭解的是,臺灣在2017年修正電業法後,除了臺灣電力公司、獨立民間電廠能夠發電以外,也開始開放再生能源發電業者能夠參與發電市場,並也擴大自用發電設置設備的類別,鼓勵民間自行發電使用以及申請再生能源憑證,並可將多餘的電力賣給臺灣電力公司。並在2017年修正能源發展綱領時,提到社會公平發展的目標也包含了能源正義、能源民主的精神。(參考:林木興、劉美華、周桂田2018)

講者也提到了聯合國所推動的新全球性目標「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SDGs),從法律、政策制訂的角度看來,也為原住民族群帶來了挑戰與不一樣的機會,所指的挑戰可以從發展再生能源時的土地取得、開發行為模式、開發及維護成本、回饋機制、部落內的各組織單位是否能夠有一致的共識來探討,法律面向則是要關注在地原住民族群是否知情同意,並且共同參與在地能源進行開發時的決策,以促成程序正義達到能源民主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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