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辦法
國立臺東大學南島文化中心設置要點
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1030117
依據104學年度第一學期校務會議修正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七條之二修正本要點第三點1040917
一、 國立臺東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臺灣原住民族與世界南島民族社會文化相關之教學、研究、傳播、應用與交流,依據本校各級中心設置及管理 要點,設置南島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二、 本中心之隸屬層級,為正式組織編制之校內一級研究中心。
三、 本中心設置中心主任一人,綜理本中心業務,由校長延聘校內或延攬校外具副教授或副研究員以上職級之學者擔任,任期為三年一任,得續聘一任。
四、 本中心之經費,由本校提供中心主任及行政助理一名之人事經費,基本業務費,以及辦公空間與必要設施。其餘經費由中心承接各項計畫經費支應。
五、 本中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任務編組。其設置規則另定之。
六、 本中心設置「南島文化中心委員會」,由中心主任擔任主席,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定期或因應需求召開委員會,討論本中心各項法規、發展方向與計畫執行成效。委員會之設置規則另定之。
七、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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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大學南島文化中心委員會設置要點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一次臨時行政會議通過1030508
一、 南島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審議各項法規、發展方向與計畫執行成效等重要事務,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三條規定,設置「國立臺東大學南島文化中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執掌如下
(一) 本中心業務、研究發展、服務推廣、活動辦理等規劃事項。
(二) 本中心各項規章之訂定。
(三) 本中心提校務會議議案。
(四) 校長交議及其他有關之重要事項。
三、 本委員會由南島文化中心中心主任、組長與校內外學者專家代表組織之,必要時得成立任務編組及聘請顧問共同參與委員會。
四、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七人,由校長考量各專業領域之代表性遴聘之。由南島文化中心中心主任召集兼主席,綜理本會業務,另置執行秘書一人,執行委員會之決議等各項事務。
五、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凡會議之舉行,需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議決。
六、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說明。
七、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八、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